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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 立 法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二 ○ ○ 三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四 )
以 下 为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何 志 平 今 日 ( 六 月 十 九 日 ) 在 有 关 立 法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记 者 会 上 的 开 场 发 言 全 文 :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已 原 则 上 同 意 本 港 有 需 要 立 法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 并 将 发 表 谘 询 文 件 , 就 立 法 建 议 谘 询 公 众 意 见 及 展 开 法 律 草 拟 程 序
。
香 港 是 华 洋 共 处 的 国 际 都 会 , 政 府 的 抱 负 是 建 立 一 个 公 义 仁 爱
的 社 会 。 我 们 以 培 养 社 会 有 一 种 互 相 尊 敬 和 包 容 的 文 化 为 目 标 。
立 法 建 议 有 助 政 府 对 人 权 的 承 诺 。 我 们 希 望 向 少 数 族 裔 保 证 政 府 关
注 他 们 的 权 益 和 福 祉 。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于 一 九 六 九 年 在 英 国 生 效 , 并
引 伸 应 用 于 香 港 。 回 归 后 , 在 中 国 生 效 的 公 约 继 续 引 伸 应 用 于 香 港 特
区 。 该 公 约 第 五 条 订 明 : 「 缔 约 国 承 诺 禁 止 并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 保 证 人 人 有 不 分 种 族 、 肤 色 或 民 族 或 人 种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的 权 利
。 」 要 禁 止 歧 视 行 为 , 实 有 必 要 立 法 。
一 九 九 一 年 生 效 的 《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 禁 止 公 营 机 构 作 出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 包 括 种 族 歧 视 , 但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并 不 适 用 于 私 人 机 构 。 香
港 没 有 法 例 禁 止 个 人 或 私 营 机 构 作 出 一 切 形 式 的 种 族 歧 视 。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鼓 励 在 本 港 定 居 的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融 合 本 地 社 会 , 而 同
时 又 保 留 本 身 的 文 化 特 色 。 我 们 的 策 略 包 括 向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实 际
支 援 , 使 定 居 和 融 合 的 过 程 顺 利 进 行 , 和 纠 正 可 能 阻 碍 上 述 过 程 的 歧
视 观 念 及 举 动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 政 府 发 表 了 「 平 等 机 会 : 关 于 种 族 歧 视 的 研 究 」 谘
询 文 件 , 以 搜 集 公 众 意 见 。 超 过 八 成 的 受 访 者 反 对 立 法 。 政 府 在 该 阶
段 决 定 暂 时 不 立 法 , 但 采 取 非 立 法 措 施 和 推 行 公 众 教 育 , 并 决 定 定 期
重 新 探 讨 立 法 问 题 , 以 确 定 社 会 情 况 的 转 变 会 否 令 当 局 有 需 要 改 变 政
策 。
我 们 在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度 重 新 探 讨 这 个 课 题 。 有 关 工 作 分 两 部 分
:
(a) 谘 询 商 界 团 体
在 我 们 所 谘 询 的 二 十 五 个 团 体 中 , 十 六 个 大 致 上 支 持 立 法 。 至 于 其
余 九 个 团 体 , 有 六 个 反 对 立 法 , 三 个 表 示 没 有 意 见 。
(b) 谘 询 非 政 府 机 构 及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在 我 们 所 谘 询 的 五 十 五 个 团 体 中 , 有 四 十 四 个 提 交 了 意 见 , 全 部 均
支 持 立 法 。
我 们 最 近 的 谘 询 结 果 显 示 , 商 界 对 立 法 的 态 度 较 以 前 开 放 , 这 可 能
是 因 为 他 们 有 时 间 适 应 现 行 三 条 禁 止 歧 视 法 例 。 仍 然 反 对 立 法 的 团 体
, 表 达 反 对 的 措 辞 已 较 一 九 九 七 年 时 为 温 和 。
很 多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都 有 立 法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
拟 议 法 例
拟 议 条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要 立 法 把 种 族 歧 视 列 为 非 法 行 为 , 以
及 就 禁 止 种 族 骚 扰 行 为 订 定 条 文 。 新 法 例 的 模 式 和 内 容 大 致 上 将 与 现
行 的 禁 止 歧 视 法 例 相 若 。
种 族 歧 视 的 定 义 将 如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对 种 族 歧
视 所 下 的 定 义 一 样 。
公 众 谘 询
我 们 会 在 草 拟 法 例 期 间 谘 询 关 注 此 事 的 人 士 , 特 别 会 处 理 社 区 仍 然
可 能 存 有 的 合 理 忧 虑 , 我 们 会 发 表 谘 询 文 件 , 就 立 法 建 议 谘 询 公 众 意
见 。
我 们 计 划 在 2004 年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条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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