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事 务 局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表 扬 计 划

目 的

表 扬 计 划 旨 在 表 彰 在 香 港 为 市 民 提 供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 感 谢 他 们 作 出 贡 献 , 并 藉 此 鼓 励 更 多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参 与 此 义 务 工 作 , 让 市 民 获 得 更 多 免 费 法 律 服 务 。

奖 项 组 别

  1. 个 人 组 奖 项

    以 下 类 别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可 参 加 此 计 划 :
    - 大 律 师
    - 律 师 ( 包 括 已 向 香 港 律 师 会 注 册 的 外 地 律 师 )
    - 见 习 律 师
    - 见 习 大 律 师

  2. 公 司 组 奖 项

    任 何 已 向 香 港 律 师 会 注 册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包 括 已 向 香 港 律 师 会 注 册 的 外 地 律 师 行 ) 均 可 参 加 此 计 划 。
参 加 准 则

  1. 表 扬 计 划 认 可 的 义 务 工 作 , 不 得 :
  2. - 有 报 酬 或 涉 及 任 何 经 济 报 酬 ( 商 业 价 值 不 高 的 纪 念 品 或 交 通 和 膳 食 津 贴 等 实 付 费 用 除 外 ) ;

    - 与 政 治 或 宗 教 活 动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关 系 。 这 是 以 该 工 作 的 性 质 为 首 要 考 虑 , 假 若 有 关 工 作 并 非 意 图 向 受 惠 人 灌 输 一 些 观 念 或 促 使 义 务 工 作 者 参 与 政 治 或 宗 教 活 动 , 则 活 动 组 织 者 本 身 的 政 治 或 宗 教 背 景 , 不 会 导 致 该 工 作 不 符 合 本 计 划 的 资 格 。 在 竞 选 活 动 中 提 供 的 工 作 , 因 受 惠 人 是 候 选 人 而 非 社 会 大 众 , 因 此 不 会 获 本 计 划 考 虑 。

  3.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的 时 数 , 应 包 括 实 际 为 受 惠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数 , 以 及 用 于 交 通 、 预 备 工 作 和 跟 进 工 作 的 时 数 。
甄 选 准 则
  1. 个 人 组 奖 项

    获 提 名 人 需 在 表 扬 期 内 提 供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最 少 25 小 时 :

    i.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之 下 的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计 划 ;
    ii.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的 法 律 义 助 服 务 ;
    iii. 经 香 港 律 师 会 参 与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物 业 管 理 谘 询 中 心 的 服 务 ;
    iv. 香 港 律 师 会 的 伤 亡 赔 偿 案 件 服 务 热 线 ;
    v. 为 市 民 、 政 府 或 其 他 机 构 ( 包 括 公 营 、 私 营 、 慈 善 或 非 牟 利 机 构 , 但 不 包 括 政 党 )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免 费 法 律 谘 询 服 务 ;
    vi. 免 费 为 政 府 或 其 他 机 构 ( 包 括 公 营 、 私 营 、 慈 善 或 非 牟 利 机 构 , 但 不 包 括 政 党 ) 举 办 的 法 律 讲 座 / 研 讨 会 / 会 议 演 讲 ( 交 通 和 膳 食 津 贴 除 外 ) ; 或
    vii. 完 全 以 义 务 性 质 办 理 讼 案 ( 包 括 担 任 代 表 律 师 ) 。

    ( 上 述 范 畴 以 外 的 义 务 工 作 , 一 般 不 会 获 考 虑 。 )

  2. 公 司 组 奖 项

    获 提 名 的 律 师 行 需 证 明 , 公 司 无 论 在 政 策 、 理 念 或 使 命 方 面 , 均 大 力 推 动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 以 及 其 合 伙 人 及 / 或 律 师 及 / 或 见 习 律 师 所 提 供 的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累 计 时 数 超 过 25 小 时 乘 以 律 师 行 上 述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十

    举 例 : 以 一 所 拥 有 100 名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的 律 师 行 为 例 , 其 所 提 供 的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累 计 时 数 须 超 过 250 小 时 ( 25X100X10% )。

表 扬 期

本 计 划 所 表 扬 的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 须 于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内 进 行 。

提 名 程 序

提 名 表 格 可 于 民 政 事 务 局 网 页 下 载 或 于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索 取 。
表 格 填 妥 后 必 须 由 提 名 人 及 获 提 名 人 签 署 。
( 自 荐 亦 可 )
提 名 表 格 必 须 付 上 获 提 名 人 的 服 务 简 述 , 说 明 所 提 供 义 务 法 律 服 务 的 性 质 和 时 数 ( 并 按 情 况 随 附 证 明 文 件 ) 。

提 名 表 格 可 以 循 下 列 途 径 , 送 交 民 政 事 务 局 :

邮 寄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2 号 政 府 总 部 西 翼 13 楼

电 邮 :

recognition@hab.gov.hk

截 止 提 名 日 期: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结 果 通 知

得 奖 者 将 于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至 九 月 期 间 接 获 通 知 。

颁 发 奖 项

颁 奖 礼 将 于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或 十 月 举 行 。

查 询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欢 迎 循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电 话 号 码 : 3509 7091 / 3509 8096
电 邮 地 址 : recognition@hab.gov.hk
网 址     : www.hab.gov.hk
传 真 号 码 : 2591 6002
邮 递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2 号
          政 府 总 部 西 翼 13 楼

流 程 及 时 间 表

表 扬 期 开 始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表 扬 期 结 束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六 )

 

截 止 提 名 日 期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星 期 二 )

 

甄 选 提 名 、 通 知 得 奖 者
二 零 一 二 年 八 月 至 九 月

 

颁 奖 典 礼
二 零 一 二 年 九 月 或 十 月

提 名 表 格 (PDF)

小 册 子 (PDF)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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