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 06 年 度 及 2007 - 08 年 度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和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薪 酬 检 讨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已 接 纳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和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每 两 年 提 交 一 次 的 检 讨 报 告 。 两 间 机 构 在 2003 - 04 年 度 首 次 提 交 检 讨 报 告 。 今 次 检 讨 的 主 要 结 果 载 于 下 文 。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2005 - 06 年 度

在 检 讨 期 间 ,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 艺 发 局 ) 的 行 政 办 公 室 仍 维 持 四 层 架 构 , 分 别 是 行 政 总 裁 、 总 监 、 经 理 和 主 任 职 级 。 不 过 , 自 从 艺 发 局 辖 下 香 港 国 际 电 影 节 办 事 处 在 2004 年 2 月 公 司 化 后 , 艺 发 局 行 政 办 公 室 的 员 工 总 数 由 2004 - 05 年 度 开 始 减 少 。

在 2005 - 06 年 度 , 属 于 检 讨 范 围 内 的 最 高 两 层 职 级 包 括 行 政 总 裁 ( 职 级 相 等 于 首 长 级 薪 级 表 第 2 点 ) 和 两 名 总 监 ( 职 级 相 等 于 高 级 文 化 事 务 经 理 ) 。 他 们 的 薪 酬 并 无 超 过 相 应 公 务 员 职 级 的 薪 酬 。 第 三 层 的 经 理 职 位 ( 职 级 相 等 于 文 化 事 务 经 理 / 助 理 文 化 事 务 经 理 ) 在 公 务 员 体 系 中 不 属 高 级 人 员 , 因 此 他 们 的 薪 酬 不 在 本 检 讨 涵 盖 的 范 围 内 。

2007 - 08 年 度

在 2007 - 08 年 度 , 艺 发 局 把 一 个 经 理 职 位 提 升 至 高 级 经 理 职 级 , 负 责 主 管 2007 年 10 月 15 日 成 立 的 策 划 及 发 展 部 。 新 增 一 个 高 级 经 理 职 级 后 , 艺 发 局 行 政 办 公 室 的 架 构 由 四 层 增 至 五 层 , 包 括 行 政 总 裁 、 总 监 、 高 级 经 理 、 经 理 和 主 任 等 职 级 。 最 高 的 三 层 行 政 人 员 ( 包 括 行 政 总 裁 、 两 名 总 监 和 一 名 高 级 经 理 ) 的 薪 酬 属 2007 - 08 年 度 检 讨 的 范 围 。 这 些 高 级 职 位 的 数 目 和 职 级 均 为 恰 当 , 薪 酬 条 件 并 无 超 过 相 应 公 务 员 职 级 的 薪 酬 。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2005 - 06 年 度

在 2005 - 06 年 度 ,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 演 艺 学 院 ) 最 高 的 三 层 行 政 人 员 的 数 目 和 职 级 维 持 不 变 。 高 级 行 政 人 员 职 位 包 括 校 长 、 两 名 副 校 长 、 五 名 院 长 、 一 名 副 院 长 及 一 名 财 务 长 。 校 长 的 薪 酬 条 件 ( 属 第 一 层 人 员 相 等 于 首 长 级 薪 级 表 第 4 点 ) 和 第 二 层 人 员 的 平 均 总 薪 酬 ( 相 等 于 首 长 级 薪 级 表 第 1 点 ) , 并 无 超 过 相 应 公 务 员 职 级 的 薪 酬 。 第 三 层 员 工 的 平 均 员 工 费 用 ( 相 等 于 总 行 政 主 任 职 级 ) , 稍 微 高 于 相 应 公 务 员 职 级 的 薪 酬 。 两 者 的 差 距 主 要 是 由 于 计 算 公 务 员 薪 酬 的 方 法 有 所 改 变 , 令 薪 酬 中 的 员 工 附 带 福 利 开 支 整 体 减 少 所 致 。 演 艺 学 院 在 2004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非 实 报 实 销 现 金 津 贴 计 划 * , 向 合 资 格 员 工 发 放 非 实 报 实 销 现 金 津 贴 , 取 代 为 员 工 提 供 宿 舍 或 自 行 租 屋 津 贴 , 令 演 艺 学 院 的 员 工 附 带 福 利 开 支 减 少 。 故 此 , 当 第 三 层 员 工 于 2005 年 11 月 全 部 加 入 了 非 实 报 实 销 现 金 津 贴 计 划 后 , 他 们 的 平 均 员 工 费 用 稍 微 高 于 相 应 公 务 员 职 级 的 薪 酬 的 问 题 遂 得 以 修 正 。

2007 - 08 年 度

在 检 讨 期 内 , 最 高 三 层 的 职 位 数 目 由 10 个 增 至 11 个 。 学 院 把 行 政 及 人 事 主 管 的 职 位 ( 相 等 于 公 务 员 体 系 中 的 高 级 行 政 主 任 职 级 ) 提 升 至 第 三 层 , 即 新 开 设 的 总 监 ( 行 政 及 学 术 交 流 ) , 接 管 新 的 职 责 。 最 高 三 层 的 行 政 人 员 数 目 和 职 级 均 属 恰 当 。

在 这 段 期 间 , 学 院 新 聘 的 第 三 层 及 第 二 层 员 工 ( 根 据 第 一 份 聘 用 合 约 服 务 ) 的 每 年 平 均 员 工 费 用 较 相 若 公 务 员 职 级 的 基 准 为 低 。 与 学 院 续 约 的 第 一 及 第 二 层 员 工 的 薪 酬 则 较 相 若 政 府 职 级 的 薪 酬 稍 高 。 第 一 层 员 工 的 薪 酬 较 相 若 政 府 职 级 员 工 的 薪 酬 稍 高 , 是 因 为 学 院 向 有 关 员 工 发 放 较 高 的 房 屋 津 贴 。 发 放 较 高 津 贴 的 原 因 , 是 当 学 院 与 有 关 的 第 一 层 员 工 商 讨 合 约 时 , 只 概 括 告 知 其 薪 酬 的 主 要 条 款 , 包 括 提 供 若 干 租 值 的 居 所 , 但 须 从 他 的 基 本 薪 金 扣 除 某 个 百 分 比 作 为 付 给 学 院 分 担 租 金 的 款 项 。 虽 然 有 关 员 工 了 解 到 学 院 即 将 实 施 的 非 实 报 实 销 现 金 津 贴 计 划 会 使 他 可 获 的 房 屋 福 利 减 少 , 但 当 正 式 合 约 生 效 时 , 有 关 员 工 对 房 屋 资 助 显 著 减 少 感 到 失 望 。 学 院 校 董 会 曾 考 虑 多 个 可 能 的 补 救 方 法 , 最 后 建 议 以 非 资 助 金 经 费 支 付 有 关 差 额 。 自 那 时 起 , 学 院 一 直 利 用 场 地 收 入 来 支 付 该 差 额 。 续 约 的 第 二 层 员 工 薪 酬 较 相 应 的 政 府 职 级 员 工 的 薪 酬 稍 高 , 原 因 是 有 关 员 工 的 平 均 基 本 薪 酬 增 加 , 更 多 人 达 到 顶 薪 点 。 鉴 于 第 一 层 员 工 的 个 案 情 况 特 别 , 加 上 学 院 一 直 是 利 用 非 资 助 金 经 费 来 支 付 第 一 层 员 工 的 额 外 房 屋 津 贴 , 而 续 约 的 第 二 层 员 工 与 相 应 的 政 府 职 级 员 工 的 薪 酬 差 距 是 由 于 服 务 年 期 增 加 而 增 薪 , 因 此 学 院 无 须 采 取 任 何 修 正 措 施 。

进 一 步 披 露 艺 发 局 和 演 艺 学 院 第 一 层 员 工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现 把 2005 - 06 年 度 及 2007 - 08 年 度 , 艺 发 局 和 演 艺 学 院 的 第 一 层 员 工 的 每 年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分 别 载 于 下 表 :

机 构 第 一 层 职 位 每 年 总 薪 酬 条 件
( 数 字 已 调 整 至 最 接 近 的 千 位 数 )
2005 - 06 2007 - 08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行 政 总 裁 $1,888,000 $1,606,000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校 长 $2,462,000 $2,630,000

* 非 实 报 实 销 现 金 津 贴 计 划 是 为 薪 点 等 同 公 务 员 总 薪 级 表 第 3 4 点 或 以 上 的 学 院 员 工 而 设 的 房 屋 津 贴 计 划 。 根 据 这 个 计 划 , 合 资 格 员 工 在 学 院 任 职 期 间 会 按 月 获 发 非 实 报 实 销 津 贴 , 其 累 计 上 限 为 期 120 个 月 。 个 别 员 工 的 津 贴 金 额 与 其 实 职 薪 点 挂 钩 , 而 津 贴 金 额 与 公 务 员 的 非 实 报 实 销 现 金 津 贴 计 划 的 津 贴 表 相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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