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
1. 为什么要赡养费支付人就赡养费的欠款支付利息?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是为了补偿赡养费受款人在储蓄方面失去的利息,或因赡养费支付人拖欠或延误支付赡养费而须作出借贷的利息开支。
2. 赡养费受款人何时有权就赡养费欠款收取利息?
当条例生效之后,即自2005年5月1日起,赡养费支付人如果没有遵从赡养令准时付款或足额付款,赡养费受款人便有权自动就累算的赡养费欠款收取利息。
注:在2005年5月1日之前累算的赡养费欠款,不会孳生利息。
3.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是怎样计算出来?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按单利计算,利率为:
(a) 法院命令所订明的利率;或
(b) (如没有该项命令)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时颁令的判定债项利率。
4. 何谓单利?
单利是指在一段计息期内所孳生的利息不会在下一期内再孳生利息。换言之,已经累算而尚未偿付的利息不会孳生利息。
5. 如何计算赡养费欠款的利息?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欠款 x 利率 x 时间)/ 年日数
在这个公式中, 欠款 = 拖欠未付的赡养费
利率 = 法院所订明的利率或判定债项利率
时间 = 计息期的日数(由赡养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翌日起计,至悉数偿还欠款当日为止)
年日数 = 该年的总日数
6. 何处可查阅是日的判定债项利率?
请按
。你也可以浏览司法机构的网站。
7. 赡养费受款人可否就以前累算的赡养费欠款,提出申索利息?
赡养费受款人不能就《2003年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费条例》生效日期(即2005年5月1日)
前累算的赡养费欠款,申索利息。
至于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的欠款,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赡养费受款人须获得法院许可,方可透过法院追讨有关欠款和利息。
8. 赡养费支付人可否拒绝支付利息?
如赡养费支付人认为自己有合理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可于知悉须支付利息后的合理时间内,藉传票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述明不支付利息的理由。
9. 如赡养费支付人向法院申请不支付利息予赡养费受款人,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会考虑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赡养费支付人能否就没有遵从赡养令作出合理辩解;
(b) 赡养费支付人曾否逃避法院文件的送达;
(c) 赡养费支付人以往根据赡养令或在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承诺,而向赡养费受款人支付赡养费的纪录和行为;
(d) 赡养费支付人有否就没有遵从赡养令,而向赡养费受款人提出合理解释;
(e) 赡养费支付人的付款能力。
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
1. 既然赡养费欠款已经孳生利息,为何还要赋予法院酌情权,命令赡养费支付人须缴付附加费?
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是为了阻吓赡养费支付人应受责备的行为,即经常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赡养费欠款附加费的性质有别于利息。后者是为了补偿赡养费受款人在储蓄方面失去的利息,或因赡养费支付人拖欠支付赡养费而借贷的利息开支。
2. 赡养费受款人怎样才可获得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
赡养费支付人如经常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赡养费受款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下令赡养费支付人就条例生效之后,即自2005年5月1日起累算的赡养费欠款缴付附加费。
3. 收取赡养费欠款的利息和收取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是否均须先取得法院的命令?
除非法院另有判决,否则赡养费受款人有权自动就赡养费欠款收取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时决定的判定债项利率计算的利息。另一方面,只有法院才有权命令经常无合理辩解而拖欠赡养费的支付人,缴付欠款的附加费。
4. 法院命令赡养费支付人缴付的附加费,最高可达多少?
法院命令赡养费支付人缴付的附加费的款额,由赡养费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至支付人缴付附加费的日期止计算,不得超过这期间欠款总额的100%,而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须为2005年5月1日或其后的日子。
5. 赡养费受款人如何向法院申请附加费?
赡养费受款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赡养令时,可同时申请附加费。这些法律程序包括:
(a) 判决传票;
(b) 扣押入息令;
(c) 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
(d) 押记令。
赡养费受款人也可循条例特定指明的传讯程序申请附加费。欲知详情,请按此。
6. 赡养费受款人可否就以前累算的所有赡养费欠款申请附加费?
就2005年5月1日前累算的赡养费欠款,赡养费受款人不能申请附加费。
如赡养费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但受款人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获法院许可追讨该笔赡养费,则有关的附加费(如有的话)可由法院认为受款人有权追讨赡养费欠款的日期开始计算。换言之,赡养费受款人如就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欠款申请附加费,也须获得法院许可。
7. 倘若赡养费支付人不遵从法院命令缴付附加费,赡养费受款人可以怎样做?
赡养费支付人如没有缴付法院规定的附加费,赡养费受款人可通过一般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例如发出判决传票),申请强制执行附加费命令。如法院是在为强制执行赡养令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判定赡养费支付人须缴付附加费,则在这情况下,受款人可根据法院在该法律程序所作出的命令,采取适当的跟进措施。受款人也可通过区域法院追讨附加费,犹如该笔款项是赡养费支付人欠下的民事债项一样。
8. 我是赡养费支付人。在法院进行有关附加费的聆讯时,我并不在香港,而我亦有理由不完全遵从赡养令。我怎样才能要求法院更改或撤销附加费的命令?
你可于知悉附加费命令后的合理时间内,藉传票申请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法院如信纳赡养费支付人 –
(a) 没有出席聆讯;及
(b) 没有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
是有合理辩解的,则法院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款,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其它]
1. 何谓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
如赡养费受款人认为支付人没有遵从原来的赡养令,例如没有准时或足额支付赡养费,受款人可提起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赡养令。赡养费受款人提起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的目的可有多个,其中包括向法院申请规定支付人偿还赡养费欠款、更改付款安排,或对支付人的资产作出押记以便偿还赡养费欠款。以下是一些强制执行赡养令的法律程序的例子:
(a) 判决传票;
(b) 扣押入息令;
(c) 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及
(d) 押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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