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欠款的利息
I. 目的
征收赡养费欠款利息,是为了补偿赡养费受款人在储蓄方面失去的利息,或因赡养费支付人拖欠或延误支付赡养费,以致受款人须借贷及因而需付的利息开支。
II. 赡养费受款人何时有权就赡养费欠款收取利息?
根据条例,如赡养费支付人在2005年5月1日或以后没有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赡养费受款人有权自动就累算的赡养费欠款收取利息。

III. 单利
就赡养令的欠款而言,整笔欠款或当时尚未清偿的部分欠款,须按 ─
| (a) |
法院命令所订明的利率;或 |
| (b) |
(如法庭没有订明利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时判定的判定利率 |
孳生单利,计息期由赡养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起,至清偿欠款为止。
由于赡养费欠款按单利计算,因此尚未偿付的累算利息不会孳生利息。
判定利率会不时调整。如欲查阅不同时间的判定利率,请按此浏览。
IV. 偿还款项的先后次序
赡养费受款人如为了强制执行赡养令而展开法律程序,赡养费支付人可能被法院命令除须偿付利息,以及根据赡养令定期支付的赡养费外,更须支付下列款项:
| (a) |
应赡养费受款人申请而批出的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 |
| (b) |
讼费;及 |
| (c) |
在有关期间累算的赡养费欠款。 |
当利息就赡养费欠款累算之后,赡养费支付人支付的款项,会按以下先后次序偿付下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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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累算利息; |
| (b) |
附加费; |
| (c) |
法院在强制执行赡养令的法律程序中,命令赡养费支付人须支付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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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根据赡养令不时到期须支付的款项,而最近期的欠款将最先获偿付; |
| (e) |
法院在任何强制执行赡养令的法律程序中发出命令,指令赡养费支付人须根据该命令支付的赡养费欠款(不论以整笔或分期方式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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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只有(d)项所述的欠款才孳生利息。 |
V. 若追讨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欠款,须得法院许可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12条,在申请追讨赡养费欠款的法律程序开始前,已被拖欠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在未得法院许可前,受款人无权透过法院追讨该项欠款。赡养费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据上述条文及有关的法院规则所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法院许可受款人追讨已被拖欠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则该笔欠款的利息,会由法院指定为受款人有权追讨欠款的日期开始计算。
VI. 赡养费支付人可否拒绝支付利息
如赡养费支付人认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欠款的利息,他可于知悉须支付利息后的合理时间内,藉传票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述明不支付利息的理由。
在决定是否要求赡养费支付人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数额时,法院会考虑案中的所有情况,而有关的考虑因素包括︰
| (a) |
赡养费支付人能否就没有遵从赡养令作出合理辩解; |
| (b) |
赡养费支付人曾否回避接收法庭文件; |
| (c) |
赡养费支付人以往根据赡养令或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承诺而向赡养费受款人支付赡养费相关的纪录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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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赡养费支付人有否就未能遵从赡养令而向赡养费受款人提出合理解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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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赡养费支付人的付款能力。 |
VII.
上诉
赡养费支付人如因法院裁定他须就赡养费欠款缴付利息而感到受屈,他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63条,就该项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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