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
征收赡养费欠款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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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

* I. 目的
* II. 要求获付赡养费欠款附加费的权利
* III. 附加费上限
* IV. 若追讨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欠款,须得法院许可
* V. 申请程序
* VI. 条例指明的传讯程序
* VII. 强制执行附加费命令
* VIII. 赡养费支付人要求更改或撤销附加费命令
* IX. 上诉



I. 目的

征收赡养费欠款附加费,是为了加强阻吓赡养费支付人无理拖欠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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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获付赡养费欠款附加费的权利

赡养费支付人如屡次无理违反赡养令,没有准时足额付款,赡养费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请下令赡养费支付人就2005年5月1日或其后累算的赡养费欠款,向赡养费受款人缴付附加费。

法院如命令支付人缴付附加费,便须在该命令中指明附加费的数额及付款日期。

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赡养费受款人有权按判定利率自动收取欠款的利息。然而,赡养费支付人应否向赡养费受款人缴付附加费则由法庭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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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附加费上限

法院命令支付人缴付的附加费,可由赡养费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计算至支付人缴付附加费的日期。数额则不超过累算的赡养费欠款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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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若追讨逾期未缴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欠款,须得法院许可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12条,在申请追讨赡养费欠款的法律程序开始前,已被拖欠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在未得法院许可前,受款人无权透过法院追讨该项欠款。赡养费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据上述条文及有关的法院规则所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法院许可受款人追讨已被拖欠超过12个月的赡养费,该笔欠款的附加费数额,会由法院指定为受款人有权追讨欠款的日期开始计算。


V. 申请程序

赡养费受款人可循下列其中一个途径向法院申请附加费 —

(a) 为强制执行赡养令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即 —

  • 扣押入息令
  • 判决传票
  • 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
  • 押记令;或

(b) 条例特定指明的传讯程序(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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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条例指明的传讯程序

(a) 向法院提交传票及作为支持申请附加费的誓章

赡养费受款人首先须填妥传票,以申索赡养费欠款的附加费,然后连同作为支持的誓章送交法院。誓章应述明下列事项 —

(i) 赡养费受款人的姓名,以及送达相关附加费申请文件的地址;
(ii) 赡养费支付人的姓名,以及支付人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iii) 有关赡养令的详情;
(iv) 到期须付但未付的赡养费欠款总额,以及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
(v) 要求发出命令,规定赡养费支付人缴付按法院决定的比率而计算附加费;
(vi) 要求定出聆讯该项申请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vii) 要求在赡养费支付人没有出席聆讯的情况下,发出规定该赡养费支付人向赡养费受款人支付所申索的附加费的命令。

请按参阅传票和誓章的表格范例,前者并填有注释及建议用字。

(b) 送达传票及支持申请附加费的文件

法院在收到传票及誓章后,会定出聆讯的日期、时间、地点。然后,赡养费受款人须将下列文件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

(i) 经盖印的传票;

(ii) 誓章副本;

(iii) 聆讯通知书。

赡养费受款人须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将上述文件,即传票、誓章及通知书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

(i) 面交;

(ii) 用邮递方式送达或将文件交付 —

  • 代表赡养费支付人的律师;或
  • (如支付人没有律师代表)支付人所提供的供送达文件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i)法院所指示的其它方式。

赡养费支付人如没有出席有关申请附加费的聆讯,结果会如何?

 
法院是否信纳有关文件已妥为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结果
情况A
信纳
法院可就该申请进行聆讯,并可发出命令规定赡养费支付人须向赡养费受款人支付附加费。
情况B
不信纳
法院可将聆讯押后至它认为合适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进行。



押后聆讯


如法院决定押后聆讯,赡养费受款人须将押后聆讯通知书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赡养费支付人如没有出席押后的聆讯,则法院可就该项申请进行聆讯,并可发出命令,规定赡养费支付人向受款人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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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强制执行附加费命令

赡养费支付人如没有支付法院规定的附加费,赡养费受款人可通过一般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例如判决传票,申请强制执行附加费令。受款人亦可视该笔欠款为赡养费支付人欠他的民事债项,通过区域法院追讨该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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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赡养费支付人要求更改或撤销附加费命令

赡养费支付人于知悉附加费命令后的合理时间内,可藉传票申请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法院如信纳赡养费支付人 —

(a) 没有出席聆讯;

(b) 没有遵从赡养令如期悉数付款

是有合理辩解的,则可按它认为合适的条款,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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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上诉

赡养费支付人如因法院发出缴付附加费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63条,就该项命令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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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