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用以下的假設例子,說明計算贍養費欠款利息及附加費的步驟。這個假設例子是根據一般的贍養費欠款個案擬訂的,當中包括兩個階段
-
例子的主要假設
這個例子假設下述期間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下的判定債項的利率如下—
|
日期 |
判定利率 |
|
1.1.2005
–
31.3.2005 |
8.069% |
|
1.4.2005
–
30.6.2005 |
8.069% |
|
1.7.2005 – 30.9.2005 |
8.000% |
|
第一階段:由開始拖欠贍養費的日期至為強制執行贍養令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日期
2005年1月18日發出的贍養令
法庭命令贍養費支付人在2005年2月1日,以及隨後定期在每個月的第一日,向受款人(即其前配偶支付為數每月2,000元的款項。
(a) 期間支付的款項
自2005年2月1日以來,支付人一直都沒有準時足額支付贍養費。法庭在接到受款人的申請後,向支付人發出判決傳票,並在2005年7月17日進行聆訊。
由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期間,贍養費支付人應付給受款人的款項及他曾付的款項如下—
|
日期 |
到期應付給受款人的
贍養費 (元) |
支付人所付的款項 (元)
|
|
1.2.2005 |
$2,000 |
0 |
|
14.2.2005 |
- |
$1,500 |
|
1.3.2005 |
$2,000 |
0 |
|
1.4.2005 |
$2,000 |
$1,000 |
|
1.5.2005 |
$2,000 |
0 |
|
10.5.2005 |
- |
$1,000 |
|
1.6.2005 |
$2,000 |
$1,200 |
|
1.7.2005 |
$2,000 |
0 |
|
總數 |
$12,000 |
$4,700 |
(b)
贍養費欠款及利息的詳細計算方法
結算表
在這個部分,結算表A
將適用。 在示例中, 除另有訂明外, 各記項會按有關日期列出。 我們亦會以結算表上相關的欄列來顯示某一記項(例如:c項便是指在(c)欄下的記項)。
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條例不具追溯效力,受款人只有權向支付人追討在條例生效日期(假定為2005年5月1日)及其後累算的贍養費欠款利息。不過,受款人可以追討贍養費欠款,包括那些在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間拖欠的。
表1所載的結算表顯示2005年4月30日,即條例生效日期前一天結終時的情況。假設《2003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費條例》在2005年5月1日生效,由該日起拖欠的贍養費才可孳生利息。因此,贍養費受款人計算時,應分開計算贍養費條例生效日期前後兩段時期的欠款。有見及此,結算表分開計算生效日期前的欠款(i
項和n項)及該日後的欠款(h 項和m項)。這個安排可以避免在計算2005年5月1
日及其後拖欠的贍養費利息時(b 項和e項),把條例生效前所拖欠的贍養費欠款也混淆在一起。

2005年5月1日
我們假設條例在2005年5月1日生效,而支付人應於當日支付一筆2,000元的贍養費(f項)。表2所載的結算表顯示2005年5月1日的情況。
由於支付人未能在2005年5月1日結束之前支付上述款項,贍養費受款人可自行索取就未支付的2,000元贍養費(h
項和m項)帶來的利息。

2005年5月10日
贍養費支付人付予受款人1,000元(i項)。
利息及欠款的計算方法
步驟1:計算利息 — 由上一個應付贍養費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兩者之間的較後日期)計至現時的日期
贍養費受款人可就自2005年5月1日起被拖欠的贍養費索取利息,即2,000元(b項)合共9天(2005年5月1日至5月9日)的利息。
|
項目 |
數額 |
記項 |
|
拖欠的贍養費數額 (i) |
$2,000 |
(b) |
|
日數
(ii) |
9 |
(c) |
|
2005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間的判定債項利率(iii) |
8.00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4
(四捨五入算至元計) |
(e) |
步驟2:在結算表記下到期應付的款項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在贍養費欠款個案中,贍養費支付人所付的款項可用作償付下列的項目
—
(a) 利息;
(b) 附加費;
(c) 訟費;
(d) 根據原本的贍養令不時到期應付的款項;及
(e) 法院指令支付人須付的贍養費欠款。
由於受款人沒有就贍養費欠款申索附加費,或提起法律程序以強制執行贍養令,因此(b)、(c)及(e)項在本例子中並不適用。在2005年5月10日,被拖欠的利息為4元(g項),而2005年5月1日至5月10日期間被拖欠的贍養費為2,000元(h項)。有關的結算表載於表3。
步驟3:清償欠款 — 從支付人所付的款項中扣減被拖欠的款額
利息:該筆1,000元的付款先用以清償4元利息(g項),餘款(1,000元
- 4元) = 996元則用來償還其他的拖欠項目。
支付人已沒有拖欠的利息(l項)。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餘款996元會用以償還2,000元贍養費欠款的一部分(h項)。
仍有(2,000元 - 996元) = 1,004元贍養費尚未清還(m項)。
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欠款:支付人所付的款項已全部用在清還須先償付的利息、及部分2005年5月1日(假設的條例生效日期)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因此,在5月10日終結時,尚欠的3,500元在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欠款(j項)仍未償還(n項)。
請參閱表4。
2005年6月1日
另一筆2,000元的贍養費到期須付(f項)。
支付人繳付了1,200元(i項)。
利息及欠款的計算方法
步驟1:計算利息 — 由上一個應付贍養費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兩者之間的較後日期)計至現時的日期
支付人上一次付款的日期為2005年5月10日,而由2005年5月1日至9日期間贍養費欠款累算的利息,已在5月10日算定。
由2005年5月10日至31日期間合共22天的利息,會按該段期間拖欠的贍養費數額〔即1,004元(b項)〕計算。
|
|
|
項目 |
數額 |
記項 |
|
未支付的贍養費數額 (i) |
1,004元 |
(b) |
|
日數 (ii) |
22天 |
(c) |
|
2005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間的
判定債項的利率 (iii) |
8.00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5元
(四捨五入算至元計) |
(e) |
步驟2:在結算表記下到期應付的款項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請參閱表5。
步驟3:清償欠款 — 從支付人所付的款項中扣減被拖欠的款額
支付人繳付的款額:1,200元
利息:該筆1,200元款項先用以清償5元利息(g項),餘款(1,200元
- 5元 = 1,195元)則用來償還其他未付的拖欠項目。
支付人已沒有拖欠利息(l項)。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餘款1,195元會用以償還部分贍養費欠款;贍養費欠款(h項)為3,004元,當中包括結轉自2005年5月10日的1,004元(b項),以及在當日到期的2,000元(f項)。
根據贍養費令須支付的贍養費中仍有(3,004元 - 1,195元)
= 1,809元尚被拖欠(m項)。
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欠款:支付人所付的款項已全部用在清還須先償付的利息、及部分2005年5月1日(假設的條例生效日期)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因此,在6月1日終結時,尚欠的3,500元(j項)仍未償還(n項)。
請參閱表6。
2005年7月1日
每月2,000元的贍養費(f項)到期繳付。
支付人沒有付款。
利息及欠款的計算方法
步驟1:計算利息 — 由上一個應付贍養費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兩者之間的較後日期)計至現時的日期
上一次贍養費在2005年6月1日到期,該日也是支付人最後付款的日期。
受款人可索取就2005年6月1日至30日(共30天)的贍養費欠款(即1,809元)(b項)帶來的利息。
|
|
|
項目 |
數額 |
記項 |
|
未支付的贍養費數額 (i) |
1,809元 |
(b) |
|
日數 (ii) |
30天 |
(c) |
| 200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判定債項利率(iii) |
8.00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12元
(四捨五入算至元計) |
(e) |
步驟2:在結算表記下到期應付的款項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請參閱表7。
步驟3:清償欠款 — 從支付人所付的款項中扣減被拖欠的款額
由於支付人沒有付款,因此未能償還任何欠款。
當日,支付人拖欠的利息(l項)及贍養費(m及n項)數額維持不變。換言之,以下項目尚未償還:
 |
利息12元(g項) |
 |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合計3,809元
(h項),當中包括結轉自2005年6月1日的1,809元(b項)及當日到期未付的2,000元(f項) |
 |
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欠款
3,500元 (i項) |
請參閱表8。
2005年7月17日:判決傳票的聆訊日期
當受款人要求法庭執行贍養令時,他須向法官提出在聆訊當日的贍養費欠款及累算的利息數額。因此,受款人應在聆訊前把贍養費欠款及利息的數額計算清楚。
利息及欠款的計算方法
步驟1:計算利息 — 由上一個應付贍養費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兩者之間的較後日期)計至現時的日期
支付人上一次付款的日期為2005年6月1日,而2005年6月1日至30日累算的贍養費欠款利息,已在7月1日算定。
2005年7月1日至16日(共16天)的利息,會按期間的贍養費欠款(只限假設生效日期
---- 2005年5月1日及其後的欠款),即3,809元(b項)計算。
|
|
|
項目 |
款額 |
記項 |
|
未支付的贍養費數額 (i) |
3,809元 |
(b) |
|
日數 (ii) |
16天 |
(c) |
|
2005年7月1日至16日期間的判定利率 (iii) |
8.25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14元
(四捨五入算至元計) |
(e) |
步驟2:在結算表記下到期應付的款項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請參閱表9。
步驟3:清償欠款 — 從支付人所付的款項中扣減被拖欠的款額
由於支付人沒有付款,因此未能償還任何欠款。
當日,支付人拖欠的利息(l項)和贍養費(m及
n項)數額維持不變。換言之,以下項目尚未償還:
 |
利息26元(g項) |
 |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結轉自2005年7月1日的3,809元
(h項) |
 |
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欠款 3,500元 (i項) |
請參閱表10。
整段期間(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的利息和贍養費欠款的計算
如前段所述,當受款人要求法庭執行贍養令時,他須向法官提出在聆訊當日的贍養費欠款及累算的利息數額。現表10最後一行的l項至n項提供這些資訊:
(a) 拖欠的利息(截至7月17日): 26元 (l項)
(b)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 : 3,809元
(m項)
(c) 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欠款 : 3,500元
(n項)
贍養費總欠款: 3,809元 + 3,500元 = 7,309元
附加費
贍養費受款人可申索整個時期的贍養費欠款,即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但附加費的上限將會是條例生效日期及其後累積的贍養費欠款總額的100%。我們假設條例在2005年5月1日生效,因此附加費的上限是3,809元。

發出命令強制執行贍養令
假設法官向贍養費支付人發出拘押令,並發出附加費令,指令支付人須付附加費給受款人。法官亦命令上述拘押令可暫停執行,條件是:
支付人除了要繼續支付目前每月2,000元的贍養費,亦須繳付 ─
= 贍養費欠款7,309元 (由2005年2月1日至7月17日拖欠的款額)
= 附加費3,000元
由2005年8月1日開始,支付人須在每月首日就上述兩項費用各付1,000元。
由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累算的26元利息欠款及1,000元訟費,也須在2005年8月1日支付。

第2階段:由強制執行命令的生效日期開始
(a) 期間支付的款項
贍養費支付人並沒有完全遵從法庭的強制執行命令,支付人在2005年8月及9月支付了以下款項:
|
日期 |
所付的款額 |
|
10.8.2005 |
$3,000 |
|
1.9.2005 |
$6,035 |
(b) 贍養費欠款及有關利息的詳細計算方法
結算表
在這個階段,結算表B適用。與結算表A一樣,在結算表B,除另有訂明外,我們會按有關日期列出各記項。我們亦會以相關的欄列來顯示某一記項(例如(c項)是指(c)欄下的記項)。
結算表B增設數欄,用以顯示強制執行贍養令的命令所衍生的項目:
(a) 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累算的利息;
(b) 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的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
(c) 判決傳票的法律程序訟費;
(d) 就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的贍養費欠款須支付的款額。
除此以外,結算表B的計算方法基本上與結算表A
相同。
2005年8月1日
以下款項已到期支付:
= 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累算的利息欠款---- 26元(f項)
= 3,000元附加費的第一期分期付款----1,000元(g項)
= 法律程序訟費----1,000元(h項)
= 贍養費----2,000元(i項)
= 贍養費欠款的第一期分期付款----1,000元(j項)
利息及欠款的計算方法
法庭發出的新命令在這天生效,因此是日並沒有逾期未付的贍養費,也沒有孳生的利息。
支付人並無付款償還上述各項到期應付的款項。結算表內是日付款前(k項至p項)及付款後(s項至x項)的各項未付款項數額,即等於該日各項到期應付的款項(f項至j項)。
表11所載的結算表顯示在2005年8月1日的情況。
2005年8月10日
支付人繳付3,000元(q項)。
利息及欠款的計算方法
步驟1:計算利息 — 由上一個應付贍養費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兩者之間的較後日期)計至現時的日期
2,000元贍養費在2005¹´8月1日到期未付,受款人可自該日起就該筆欠款(b項)索取利息。
(注意︰只有根據原本的贍養令不時到期應付的款項,才會孳生利息。)
2005年8月1日至9日期間的利息為︰
|
項目 |
數額 |
有關記項 |
|
未支付的贍養費數額 (i) |
2,000元 |
(b) |
|
日數 (ii) |
9天 |
(c) |
|
2005年8月1日至8月9日期間的
判定債項的利率(iii) |
8.25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4元
(四捨五入算至元計) |
(e) |
連同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累算的26元利息欠款(2005年8月1日一列的f項),贍養費支付人須向受款人支付(26元+4元
= )30元利息(2005年8月10日一列的k項)。
由於附加費、法律程序的訟費、贍養費及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7月17日的贍養費欠款的還款都是在9月1日到期,上述各項在目前尚未償還的數額(2005年8月10日一列的l項至p項),與結轉自上一個結算日(2005年8月1日)的被拖欠數額(2005年8月1日一列的t項至x項)相同。
步驟2:在結算表記下到期應付的款項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請參閱表12。
步驟3:清償欠款 — 從支付人所付的款項中扣減被拖欠的款額
 |
利息︰3,000元付款足以清償累算的利息30元(k項)(即2005年8月1日至9日的利息4元,加2005年5月1日至7月17日的利息欠款26元)。因此,支付人已沒有拖欠利息(s項)。
在清還利息後,尚有(3,000元-30元=)2,970元可用以償還其他拖欠的項目。 |
 |
附加費︰2,970元足以清償附加費的分期還款1,000元(l項)。因此,支付人已沒有拖欠附加費(y項)。
尚餘(2,970元-1,000元=)1,970元可用以償還其他拖欠的項目。 |
 |
法律程序的訟費︰1,970元足以支付法律程序的訟費1,000元(m項)。因此,支付人已清償法律程序訟費(u項)。
尚餘(1,970元-1,000元=)970元可用以償還其他拖欠的項目。 |
 |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餘款970元不足以償還拖欠的2,000元贍養費
(n項)。
仍有 [2,000元(尚未支付的贍養費總額)-970元(餘款)=]
1,030元贍養費尚待清償(v項)。 |
 |
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此項沒有是日被拖欠的款項。 |
 |
須支付的贍養費欠款款項︰支付人所付的款項已全部用在清還須先償付的利息、附加費、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部分贍養費欠款,因此,再沒有餘款償付贍養費欠款的1,000元分期還款(o項)。在8月10日終結時,尚欠的1,000元仍未償還(x項)。 |
表13所載的結算表顯示2005年8月10日的情況。
2005年9月1日
當日到期應付的款項如下︰
 |
贍養費----2,000元(i項) |
 |
3,000元附加費的第二期分期付款----1,000元(g項 |
 |
須支付贍養費欠款款項的第二期分期付款----1,000元(j項) |
在2005年8月10日,支付人已償清法庭在2005年7月17日的聆訊中飭令他支付的1,000元法律程序訟費及26元利息。
支付人在當日繳付6,035元(p項)
利息及欠款的計算方法
步驟1:計算利息 — 由上一個應付贍養費的日期或支付人付款的日期(兩者之間的較後日期)計至現時的日期
支付人上一次是在2005年8月10日付款。
贍養費受款人可就過去22日 (即2005年8月10日至31日期間)拖欠的贍養費索取利息。至於2005年8月1日至9日的贍養費欠款利息,已在8月10日算定。
期間的利息為︰
|
項目 |
數額 |
有關記項 |
|
未支付的贍養費數額 (i) |
1,030元 |
(b) |
|
日數 (ii) |
22天 |
(c) |
|
2005年8月10日至8月31日期間的
判定債項利率(iii) |
8.250% |
(d) |
|
利息 = (i) x (ii) x (iii) /
365 |
5元
(四捨五入算至元計) |
(e) |
步驟2:在結算表記下到期應付的款項及截至目前孳生的利息
請參閱表14。
步驟3:清償欠款 — 從支付人所付的款項中扣減被拖欠的款額
 |
利息︰可供償還欠款的6,035元(r項)首先用以清還2005年8月10日至31日的5元利息(k項)。因此,支付人已沒有拖欠利息(s項)。
在清還利息後,尚有(6,035元
- 5元=)6,030元可用以償還其他拖欠項目。 |
 |
附加費︰餘款6,030元足以清償自2005年8月1日起拖欠的附加費分期還款1,000元(l項)。因此,是期的附加費(t項)已付清。
在清償期內的附加費後,尚餘(6,030元 - 1,000元
= )5,030元可用以償還其他拖欠項目。 |
 |
法律程序的訟費︰支付人已清還法律程序訟費(m項)。 |
 |
2005年5月1日及以後累積的贍養費︰餘款5,030元足以清還被拖欠的3,030元贍養費(n項)。在當日終結時,此項已沒有須償付的款項(v項)。
在償付上述贍養費後,尚餘 (5,030元 - 3,030元=)2,000元可用以清還其他拖欠項目。 |
 |
2005年5月1日前累積的贍養費︰此項沒有須償付的款項。 |
 |
須支付的贍養費欠款款項︰餘款2,000元可悉數清還逾期未付的分期還款2,000元(o項)。 |
在當日終結時,並無贍養費欠款還款逾期未付(u項)。
表15所載的結算表顯示2005年9月1日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