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徵收贍養費欠款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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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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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

* I. 目的
* II. 要求獲付贍養費欠款附加費的權利
* III. 附加費上限
* IV. 若追討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須得法院許可
* V. 申請程序
* VI. 條例指明的傳訊程序
* VII. 強制執行附加費命令
* VIII. 贍養費支付人要求更改或撤銷附加費命令
* IX. 上訴



I. 目的

徵收贍養費欠款附加費,是為了加強阻嚇贍養費支付人無理拖欠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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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要求獲付贍養費欠款附加費的權利

贍養費支付人如屢次無理違反贍養令,沒有準時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請下令贍養費支付人就2005年5月1日或其後累算的贍養費欠款,向贍養費受款人繳付附加費。

法院如命令支付人繳付附加費,便須在該命令中指明附加費的數額及付款日期。

除非法院另有決定,否則贍養費受款人有權按判定利率自動收取欠款的利息。然而,贍養費支付人應否向贍養費受款人繳付附加費則由法庭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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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附加費上限

法院命令支付人繳付的附加費,可由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計算至支付人繳付附加費的日期。數額則不超過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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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若追討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須得法院許可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在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前,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在未得法院許可前,受款人無權透過法院追討該項欠款。贍養費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據上述條文及有關的法院規則所訂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

如法院許可受款人追討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該筆欠款的附加費數額,會由法院指定為受款人有權追討欠款的日期開始計算。


V. 申請程序

贍養費受款人可循下列其中一個途徑向法院申請附加費 —

(a) 為強制執行贍養令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即 —

  • 扣押入息令
  • 判決傳票
  •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 押記令;或

(b) 條例特定指明的傳訊程序(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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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條例指明的傳訊程序

(a) 向法院提交傳票及作為支持申請附加費的誓章

贍養費受款人首先須填妥傳票,以申索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然後連同作為支持的誓章送交法院。誓章應述明下列事項 —

(i) 贍養費受款人的姓名,以及送達相關附加費申請文件的地址;
(ii) 贍養費支付人的姓名,以及支付人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iii) 有關贍養令的詳情;
(iv) 到期須付但未付的贍養費欠款總額,以及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
(v) 要求發出命令,規定贍養費支付人繳付按法院決定的比率而計算附加費;
(vi) 要求定出聆訊該項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vii) 要求在贍養費支付人沒有出席聆訊的情況下,發出規定該贍養費支付人向贍養費受款人支付所申索的附加費的命令。

請按參閱傳票和誓章的表格範例,前者並填有註釋及建議用字。

(b) 送達傳票及支持申請附加費的文件

法院在收到傳票及誓章後,會定出聆訊的日期、時間、地點。然後,贍養費受款人須將下列文件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

(i) 經蓋印的傳票;

(ii) 誓章副本;

(iii) 聆訊通知書。

贍養費受款人須用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將上述文件,即傳票、誓章及通知書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

(i) 面交;

(ii) 用郵遞方式送達或將文件交付 —

  • 代表贍養費支付人的律師;或
  • (如支付人沒有律師代表)支付人所提供的供送達文件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iii)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出席有關申請附加費的聆訊,結果會如何?

 
法院是否信納有關文件已妥為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結果
情況A
信納
法院可就該申請進行聆訊,並可發出命令規定贍養費支付人須向贍養費受款人支付附加費。
情況B
不信納
法院可將聆訊押後至它認為合適的日期、時間及地點進行。



押後聆訊


如法院決定押後聆訊,贍養費受款人須將押後聆訊通知書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出席押後的聆訊,則法院可就該項申請進行聆訊,並可發出命令,規定贍養費支付人向受款人支付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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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強制執行附加費命令

贍養費支付人如沒有支付法院規定的附加費,贍養費受款人可通過一般強制執行法院命令的法律程序,例如判決傳票,申請強制執行附加費令。受款人亦可視該筆欠款為贍養費支付人欠他的民事債項,通過區域法院追討該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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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贍養費支付人要求更改或撤銷附加費命令

贍養費支付人於知悉附加費命令後的合理時間內,可藉傳票申請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法院如信納贍養費支付人 —

(a) 沒有出席聆訊;

(b) 沒有遵從贍養令如期悉數付款

是有合理辯解的,則可按它認為合適的條款,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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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上訴

贍養費支付人如因法院發出繳付附加費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就該項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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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