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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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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I. 目的
II. 贍養費受款人何時有權就贍養費欠款收取利息?
III. 單利
IV. 償還款項的先後次序
V. 若追討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須得法院許可
VI. 贍養費支付人可否拒絕支付利息?
VII. 上訴




I. 目的

徵收贍養費欠款利息,是為了補償贍養費受款人在儲蓄方面失去的利息,或因贍養費支付人拖欠或延誤支付贍養費,以致受款人須借貸及因而需付的利息開支。



II. 贍養費受款人何時有權就贍養費欠款收取利息?

根據條例,如贍養費支付人在2005年5月1日或以後沒有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
,有權自動就累算的贍養費欠款收取利息。



III. 單利


就贍養令的欠款而言,整筆欠款或當時尚未清償的部分欠款,須按 ─

(a) 法院命令所訂明的利率;或
(b) (如法庭沒有訂明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判定的判定利率

孳生單利,計息期由贍養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起,至清償欠款為止。

由於贍養費欠款按單利計算,因此尚未償付的累算利息不會孳生利息。

判定利率會不時調整。如欲查閱不同時間的判定利率,請按瀏覽。



IV. 償還款項的先後次序

贍養費受款人如為了強制執行贍養令而展開法律程序,贍養費支付人可能被法院命令除須償付利息,以及根據贍養令定期支付的贍養費外,更須支付下列款項:

(a) 應贍養費受款人申請而批出的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
(b) 訟費;及
(c) 在有關期間累算的贍養費欠款。

當利息就贍養費欠款累算之後,贍養費支付人支付的款項,會按以下先後次序償付下列款項:
(a) 累算利息;
(b) 附加費;
(c) 法院在強制執行贍養令的法律程序中,命令贍養費支付人須支付的訟費;
(d) 根據贍養令不時到期須支付的款項,而最近期的欠款將最先獲償付;
(e) 法院在任何強制執行贍養令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命令,指令贍養費支付人須根據該命令支付的贍養費欠款(不論以整筆或分期方式償付)。
  註:只有(d)項所述的欠款才孳生利息。



V. 若追討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須得法院許可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在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前,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在未得法院許可前,受款人無權透過法院追討該項欠款。贍養費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據上述條文及有關的法院規則所訂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

如法院許可受款人追討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則該筆欠款的利息,會由法院指定為受款人有權追討欠款的日期開始計算。 



VI. 贍養費支付人可否拒絕支付利息

如贍養費支付人認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欠款的利息,他可於知悉須支付利息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書述明不支付利息的理由。

在決定是否要求贍養費支付人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數額時,法院會考慮案中的所有情況,而有關的考慮因素包括︰

(a) 贍養費支付人能否就沒有遵從贍養令作出合理辯解;
(b) 贍養費支付人曾否迴避接收法庭文件;
(c) 贍養費支付人以往根據贍養令或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承諾而向贍養費受款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和行為;
(d) 贍養費支付人有否就未能遵從贍養令而向贍養費受款人提出合理解釋;及
(e) 贍養費支付人的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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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上訴

贍養費支付人如因法院裁定他須就贍養費欠款繳付利息而感到受屈,他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就該項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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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