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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事 務 局 致 力 確 保 按 照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的 規 定 來處 理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在 這 方 面, 本 局 承 諾:
- 以 合 法 和 公 平 的 方 法 收 集 足 夠 但 不 超 乎 適 度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該 等
資 料 必 須 只 為 與 本 局 的 職 能 或 活 動 有 關 的 合 法 目 的 而 收 集;
- 在 顧 及 個 人 資 料 所 作 用 途 的 同 時,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驟, 確 保
所 收 集 或 保 存 的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 刪 除 不 再 需 要 作 原 有 用 途 的 個 人 資 料;
- 除 非 有 關 人 士 已 明 確 同 意 改 變 資 料 的 用 途, 或 該 等 用 途 得 到 法 律
准 許, 否 則 本 局 只 會 把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用 於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的 目 的
或 與 其 直
接 有 關 的 目 的;
-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不 會 為 未 獲 准 許 的 人
士 查 閱、 處 理、 刪 除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也 不 會 意 外 地 為 人 查 閱、 處 理、 刪
除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確 保 任 何 人 能 獲 告 知 本 局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種 類, 以 及 該 等 資 料 會 作 甚 麼 用 途; 以 及
- 准 許 任 何 人 查 閱 和 改 正 以 他 們 為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以 法
律 准 許 或 規 定 的 方 式 處 理 該 等 查 閱 / 改 正 個 人 資 料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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