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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 年 度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薪 酬 檢 討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已 接 納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及 四 個 在 檢
討 期 間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資 助 的 演 藝 團 體 ﹙ 即 香 港 中
樂 團 、 香 港 舞 蹈 團 、 香 港 管 弦 協 會 及 香 港 話 劇 團 ﹚ 提 交 的 報 告 , 有
關 這 些 機 構 的 檢 討 主 要 結 果 載 於 下 文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在 檢 討 期 間 ,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包 括 一 名 行 政 總 裁 及 三 名 總 監 。 在 這 首 兩 層 行 政 人 員 中 , 每 一 層 的 平 均 總 薪 酬 , 並 無 超 過 公 務 員 中 相 類 職 級 的 平 均 總 薪 酬 , 因 此 屬 恰 當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在 檢 討 期 間 , 首 三 層 的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職 位 包 括 校 長 、 五 名 院 長 、 兩 名 副 校 長 、 一 名 副 院 長 及 一 名 財 務 長 。 除 一 個 副 院 長 職 位 被 刪 除 外 , 有 關 職 位 數 目 及 職 級 並 無 重 大 轉 變 。 第 二 層 行 政 人 員 的 平 均 總 薪 酬 , 與 公 務 員 中 相 類 職 級 的 平 均 總 薪 酬 相 若 , 因 此 屬 恰 當 。 最 高 層 及 第 三 層 行 政 人 員 各 層 的 平 均 總 薪 酬 , 稍 微 超 過 公 務 員 中 相 類 職 級 的 平 均 總 薪 酬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必 須 在 與 員 工 續 約 時 調 整 員 工 薪 金 , 以 修 正 這 個 情 況 。 由 於 兩 者 差 距 是 公 務 員 薪 酬 計 算 中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減 少 所 致 , 演 藝 學 院 無 須 以 非 資 助 金 退 還 餘 額 。
康 文 署 資 助 的 演 藝 團 體
在 檢 討 期 間 , 有 關 四 個 演 藝 團 體 的 高 級 行 政 職 位 的 數 目 及 職 級 維 持 不 變 。 其 中 三 個 團 體 ﹙ 即 香 港 中 樂 團 、 香 港 舞 蹈 團 及 香 港 話 劇 團 ﹚ 只 有 一 個 高 級 行 政 職 位 , 即 行 政 總 監 。 香 港 中 樂 團 行 政 總 監 、 香 港 舞 蹈 團 行 政 總 監 及 香 港 話 劇 團 行 政 總 監 的 每 年 員 工 費 用 , 分 別 與 公 務 員 中 相 類 職 級 相 若 。 至 於 香 港 管 弦 協 會 , 高 級 行 政 職 位 包 括 行 政 總 裁 及 副 行 政 總 裁 。 副 行 政 總 裁 的 每 年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 與 公 務 員 中 相 類 職 級 相 若 , 而 行 政 總 監 的 每 年 員 工 費 用 , 比 公 務 員 中 相 類 職 級 超 過 約 7,000 元 。 該 協 會 其 後 已 修 正 新 行 政 總 裁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差 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