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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06 年 度 及 2007 - 08 年
度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和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薪 酬 檢 討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已 接 納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和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每 兩 年 提 交
一 次 的 檢 討 報 告 。 兩 間 機 構 在 2003 - 04 年 度 首 次 提 交 檢 討 報 告 。
今 次 檢 討 的 主 要 結 果 載 於 下 文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05 - 06 年 度
在 檢 討 期 間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藝 發 局 ) 的 行 政 辦 公 室 仍 維 持 四 層
架 構 , 分 別 是 行 政 總 裁 、 總 監 、 經 理 和 主 任 職 級 。 不 過 , 自 從 藝 發
局 轄 下 香 港 國 際 電 影 節 辦 事 處 在 2004 年 2 月 公 司 化 後 , 藝 發 局 行 政
辦 公 室 的 員 工 總 數 由 2004 - 05 年 度 開 始 減 少 。
在 2005 - 06 年 度 , 屬 於 檢 討 範 圍 內 的 最 高 兩 層 職 級 包 括 行 政 總 裁
( 職 級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2 點 ) 和 兩 名 總 監 ( 職 級 相 等 於 高 級
文 化 事 務 經 理 ) 。 他 們 的 薪 酬 並 無 超 過 相 應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薪 酬 。 第
三 層 的 經 理 職 位 ( 職 級 相 等 於 文 化 事 務 經 理 / 助 理 文 化 事 務 經 理 )
在 公 務 員 體 系 中 不 屬 高 級 人 員 , 因 此 他 們 的 薪 酬 不 在 本 檢 討 涵 蓋 的
範 圍 內 。
2007 - 08 年 度
在 2007 - 08 年 度 , 藝 發 局 把 一 個 經 理 職 位 提 升 至 高 級 經 理 職 級 ,
負 責 主 管 2007 年 10 月 15 日 成 立 的 策 劃 及 發 展 部 。 新 增 一 個 高 級 經
理 職 級 後 , 藝 發 局 行 政 辦 公 室 的 架 構 由 四 層 增 至 五 層 , 包 括 行 政 總
裁 、 總 監 、 高 級 經 理 、 經 理 和 主 任 等 職 級 。 最 高 的 三 層 行 政 人 員 (
包 括 行 政 總 裁 、 兩 名 總 監 和 一 名 高 級 經 理 ) 的 薪 酬 屬 2007 - 08 年
度 檢 討 的 範 圍 。 這 些 高 級 職 位 的 數 目 和 職 級 均 為 恰 當 , 薪 酬 條 件 並
無 超 過 相 應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薪 酬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2005 - 06 年 度
在 2005 - 06 年 度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 演 藝 學 院 ) 最 高 的 三 層 行 政 人
員 的 數 目 和 職 級 維 持 不 變 。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職 位 包 括 校 長 、 兩 名 副 校
長 、 五 名 院 長 、 一 名 副 院 長 及 一 名 財 務 長 。 校 長 的 薪 酬 條 件 ( 屬 第
一 層 人 員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4 點 ) 和 第 二 層 人 員 的 平 均 總 薪 酬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點 ) , 並 無 超 過 相 應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薪 酬
。 第 三 層 員 工 的 平 均 員 工 費 用 ( 相 等 於 總 行 政 主 任 職 級 ) , 稍 微 高
於 相 應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薪 酬 。 兩 者 的 差 距 主 要 是 由 於 計 算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方 法 有 所 改 變 , 令 薪 酬 中 的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整 體 減 少 所 致 。 演
藝 學 院 在 2004 年 9 月 1 日 實 施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計 劃 * , 向 合 資
格 員 工 發 放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 取 代 為 員 工 提 供 宿 舍 或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 令 演 藝 學 院 的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減 少 。 故 此 , 當 第 三 層 員 工
於 2005 年 11 月 全 部 加 入 了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計 劃 後 , 他 們 的 平
均 員 工 費 用 稍 微 高 於 相 應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薪 酬 的 問 題 遂 得 以 修 正 。
2007 - 08 年 度
在 檢 討 期 內 , 最 高 三 層 的 職 位 數 目 由 10 個 增 至 11 個 。 學 院 把 行 政
及 人 事 主 管 的 職 位 ( 相 等 於 公 務 員 體 系 中 的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級 ) 提
升 至 第 三 層 , 即 新 開 設 的 總 監 ( 行 政 及 學 術 交 流 ) , 接 管 新 的 職 責
。 最 高 三 層 的 行 政 人 員 數 目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
在 這 段 期 間 , 學 院 新 聘 的 第 三 層 及 第 二 層 員 工 ( 根 據 第 一 份 聘 用 合
約 服 務 )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費 用 較 相 若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基 準 為 低 。 與 學
院 續 約 的 第 一 及 第 二 層 員 工 的 薪 酬 則 較 相 若 政 府 職 級 的 薪 酬 稍 高 。
第 一 層 員 工 的 薪 酬 較 相 若 政 府 職 級 員 工 的 薪 酬 稍 高 , 是 因 為 學 院 向
有 關 員 工 發 放 較 高 的 房 屋 津 貼 。 發 放 較 高 津 貼 的 原 因 , 是 當 學 院 與
有 關 的 第 一 層 員 工 商 討 合 約 時 , 只 概 括 告 知 其 薪 酬 的 主 要 條 款 , 包
括 提 供 若 干 租 值 的 居 所 , 但 須 從 他 的 基 本 薪 金 扣 除 某 個 百 分 比 作 為
付 給 學 院 分 擔 租 金 的 款 項 。 雖 然 有 關 員 工 了 解 到 學 院 即 將 實 施 的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計 劃 會 使 他 可 獲 的 房 屋 福 利 減 少 , 但 當 正 式 合 約
生 效 時 , 有 關 員 工 對 房 屋 資 助 顯 著 減 少 感 到 失 望 。 學 院 校 董 會 曾 考
慮 多 個 可 能 的 補 救 方 法 , 最 後 建 議 以 非 資 助 金 經 費 支 付 有 關 差 額 。
自 那 時 起 , 學 院 一 直 利 用 場 地 收 入 來 支 付 該 差 額 。 續 約 的 第 二 層 員
工 薪 酬 較 相 應 的 政 府 職 級 員 工 的 薪 酬 稍 高 , 原 因 是 有 關 員 工 的 平 均
基 本 薪 酬 增 加 , 更 多 人 達 到 頂 薪 點 。 鑑 於 第 一 層 員 工 的 個 案 情 況 特
別 , 加 上 學 院 一 直 是 利 用 非 資 助 金 經 費 來 支 付 第 一 層 員 工 的 額 外 房
屋 津 貼 , 而 續 約 的 第 二 層 員 工 與 相 應 的 政 府 職 級 員 工 的 薪 酬 差 距 是
由 於 服 務 年 期 增 加 而 增 薪 , 因 此 學 院 無 須 採 取 任 何 修 正 措 施 。
進 一 步 披 露 藝 發 局 和 演 藝 學 院 第 一 層 員 工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現 把 2005 - 06 年 度 及 2007 - 08 年 度 , 藝 發 局 和 演 藝 學 院 的 第 一
層 員 工 的 每 年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分 別 載 於 下 表 ﹕
| 機 構 |
第 一 層 職 位 |
每 年 總 薪 酬 條 件
( 數 字 已 調 整 至 最 接 近 的 千 位 數 ) |
| 2005 - 06 |
2007 - 08 |
|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行 政 總 裁 |
$1,888,000 |
$1,606,000 |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
校 長 |
$2,462,000 |
$2,630,000 |
*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計 劃 是 為 薪 點 等 同 公 務 員 總 薪 級 表 第 3 4 點 或 以 上 的 學 院 員 工 而 設 的 房 屋 津 貼 計 劃 。 根 據 這 個 計 劃 , 合 資 格 員 工 在 學 院 任 職 期 間 會 按 月 獲 發 非 實 報 實 銷 津 貼 , 其 累 計 上 限 為 期 120 個 月 。 個 別 員 工 的 津 貼 金 額 與 其 實 職 薪 點 掛 鉤 , 而 津 貼 金 額 與 公 務 員 的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計 劃 的 津 貼 表 相 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