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推動及鼓勵香港青年獎勵計劃在香港的發展,並且負責制訂該項計劃的全面政策以及維持其水準。 |
| (二) |
負責制訂政策,發展策略及監察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活動之成效。監管一切獎勵計劃事務的推行包括獎勵計劃總辦事處。 |
| (三) |
負責獎勵計劃在香港及海外的公關及宣傳事宜,並與其他國家的獎勵機關及國際秘書處保持聯繫。 |
| (四) |
就政策問題以及就條件或水準的轉變問題,與國際獎勵計劃協會聯絡。 |
| (五) |
為獎勵計劃的發展及管理尋求所需的資助,並負責審核由各委員會及評審小組所提交的財務預算,及向政府或其他機構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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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根據委員會所訂定的條件,發出許可證予各機構或團體,使成為獎勵計劃的推行機關。 |
| (七) |
頒授金章,並安排頒授儀式。 |
| (八) |
於需要時檢討及修訂計劃大綱。 |
| (九) |
通過獎勵計劃的週年報告和財政預算。 |
| (十) |
委任並授權予各小組委員會,但需要時得撤銷授權。 |
| (十一) |
執行其他與獎勵計劃的目標和宗旨相符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