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香 港 賽 會 志 願 者 招 募 計 劃

計 劃 簡 介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香 港 賽 會 志 願 者 招 募香 港 市 民 一 直 以 來 熱 心 服 務 社 會 ,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義 務 工 作 。 2008 年 北 京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北 京 奧 運 會 ) 和 北 京 殘 疾 人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北 京 殘 奧 會 ) 正 好 為 市 民 提 供 一 個 寶 貴 的 機 會 , 為 此 項 國 際 盛 事 出 一 分 力 。

受 第 二 十 九 屆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組 織 委 員 會 ( 北 京 奧 組 委 ) 的 委 託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香 港 招 募 志 願 者 ( 義 務 工 作 者 ) 到 2008 年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進 行 志 願 服 務 。 民 政 事 務 局 作 為 香 港 賽 會 志 願 者 的 招 募 實 施 機 構 , 將 會 策 劃 、 統 籌 和 落 實 有 關 的 招 募 計 劃 。

根 據 與 北 京 奧 組 委 協 商 後 的 安 排 , 民 政 事 務 局 負 責 處 理 申 請 、 挑 選 以 及 推 薦 合 適 申 請 人 予 北 京 奧 組 委 考 慮 , 並 為 入 選 的 志 願 者 提 供 相 關 的 培 訓 。 為 確 保 與 其 他 地 區 招 募 計 劃 的 一 致 性 , 招 募 計 劃 將 在 北 京 奧 組 委 制 定 的 框 架 下 進 行 , 雙 方 會 在 工 作 上 保 持 緊 密 的 聯 繫 。 有 關 招 募 工 作 已 於 2007 年 3 月 28 日 展 開 ,並 已 進 行 了 兩 輪 選 拔 。 最 後 一 輪 選 拔 筆 試 將 於 2008 年 4 月 5 日 舉 行 , 詳 情 請 參 考 「最 新 消 息」 。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任 主 席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將 會 成 立 , 負 責 督 導 招 募 及 培 訓 計 劃 的 進 展 , 以 及 在 符 合 北 京 奧 組 委 的 指 引 下 制 訂 招 募 策 略 和 挑 選 準 則 。

志 願 者 基 本 條 件

根 據 北 京 奧 組 委 的 「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賽 會 志 願 者 通 用 政 策 」 和 相 關 說 明 , 香 港 市 民 不 分 族 裔 和 宗 教 信 仰 , 皆 可 報 名 參 加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的 志 願 者 招 募 。 志 願 者 的 基 本 條 件 如 下 :

( 一 ) 自 願 參 加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志 願 服 務 ;
( 二 ) 1990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出 生 , 身 體 健 康 ;
( 三 ) 遵 守 中 國 法 律 法 規 ;
( 四 ) 能 夠 參 加 賽 前 的 培 訓 及 相 關 活 動 ,包 括 服 務 期 前 七 天 在 北 京 進 行 的 培 訓;
( 五 ) 能 夠 在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期 間 連 續 服 務 7 天 以 上 ;
( 六 ) 母 語 為 漢 語 的 申 請 人 應 具 備 基 本 的 外 語 交 流 能 力 , 母 語 不 是 漢 語 的 申 請 人 應 具 備 基 本 的 漢 語 交 流 能 力 。
( 七 ) 具 備 志 願 服 務 崗 位 必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

督 導 委 員 會 將 視 乎 報 名 的 反 應 , 並 在 諮 詢 北 京 奧 組 委 後 , 可 能 會 加 上 額 外 的 篩 選 和 選 拔 條 件 , 以 便 推 薦 合 適 的 申 請 人 予 北 京 奧 組 委 考 慮 。 篩 選 條 件 會 包 括 申 請 人 的 漢 語 普 通 話 水 準 、 外 語 水 準 、 專 業 知 識 技 能 、 從 事 大 型 賽 事 志 願 服 務 經 歷 , 以 及 能 夠 提 供 志 願 服 務 的 時 間 等 。 在 外 語 水 準 方 面 , 重 點 考 慮 緊 缺 語 種 的 志 願 者 。

另 外 , 香 港 的 賽 會 志 願 者 需 自 行 承 擔 到 北 京 的 往 返 交 通 費 用 、 培 訓 和 志 願 服 務 期 間 的 住 宿 費 用 及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的 餐 飲 費 用 。

申 請 成 為 志 願 者

2008 年 3 月 31 日 或 以 前 , 香 港 市 民 可 上 網 填 寫 北 京 奧 組 委 的 網 上 申 請 表 , 申 請 成 為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的 志 願 者 。 是 次 志 願 者 招 募 只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

如 閣 下 想 登 記 成 為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的 志 願 者 ,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

  1. 閱 讀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和 使 用 的 聲 明

  2. 點 擊 網 頁 左 邊 的 圖 示 , 參 閱 由 北 京 奧 組 委 提 供 的 志 願 者 通 用 政 策報 名 指 南填 表 說 明

  3. 在 北 京 奧 組 委 資 料 頁 的 末 端 , 點 擊 「 賽 會 志 願 者 報 名 」 的 圖 示 , 由 該 處 連 接 至 北 京 奧 組 委 為 招 募 香 港 志 願 者 而 設 立 的 網 上 報 名 表 ( 民 政 事 務 局 以 外 的 網 站 ) 。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會 同 時 由 香 港 和 北 京 有 關 當 局 處 理 。 申 請 者 在 報 名 成 為 志 願 者 前 , 必 須 先 仔 細 閱 讀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和 使 用 的 聲 明

招 募 和 培 訓 流 程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按 照 客 觀 準 則 進 行 初 步 篩 選 , 然 後 邀 請 進 入 決 選 名 單 的 申 請 人 參 加 筆 試 和 面 試 , 以 便 挑 選 出 合 適 的 申 請 人 推 薦 予 北 京 奧 組 委 。 北 京 奧 組 委 對 志 願 者 的 挑 選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並 會 於 今 年 五 月 公 布 最 後 的 入 選 名 單 。

有 關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的 資 料

如 欲 獲 知 更 多 有 關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以 及 志 願 者 工 作 的 資 料 , 請 登 入 北 京 奧 運 會 的 主 網 站 (www.beijing2008.cn) 。

查 詢 途 徑

就 北 京 奧 組 委 招 募 港 澳 台 地 區 及 海 外 賽 會 志 願 者 事 宜 的 一 般 查 詢 :

  • 奧 運 呼 叫 諮 詢 熱 線 : (86)-10-12308 (24小 時 中 英 文 服 務 )

就 香 港 賽 區 志 願 者 招 募 計 劃 的 有 關 查 詢 :

  • 查 詢 熱 線 : 2591-6690 ( 星 期 一 至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運 作)

  • 查 詢 熱 線 : 2835-1331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運 作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 電 子 郵 址 : volunteer@hab.gov.hk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和 使 用 的 重 要 聲 明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會 同 時 由 香 港 和 北 京 有 關 當 局 處 理 。 申 請 者 在 報 名 成 為 志 願 者 前 , 必 須 先 仔 細 閱 讀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和 使 用 的 聲 明

  1. 香 港 市 民 在 申 請 加 入 成 為 北 京 奧 運 會 、 殘 奧 會 志 願 者 時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訊 , 會 由 中 國 政 府 、 北 京 奧 組 委 、 北 京 奧 組 委 指 定 的 相 關 組 織 及 有 關 單 位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用 於 處 理 有 關 的 申 請 及 志 願 者 的 選 拔 ( 包 括 個 人 背 景 審 查 ) , 以 及 相 關 的 用 途 。

  2. 北 京 奧 組 委 、 北 京 奧 組 委 指 定 的 相 關 機 構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將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訊 ( 即 第 1 段 所 述 的 資 訊 ) 轉 交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作 處 理 申 請 、 選 拔 、 個 人 背 景 審 查 及 提 名 志 願 者 之 用 , 以 及 相 關 的 用 途 。

  3. 為 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達 到 有 關 處 理 申 請 、 選 拔 、 背 景 審 核 和 提 名 的 目 的 和 為 此 而 有 需 要 時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會 使 用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過 程 中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或 該 等 資 料 的 副 本 , 該 等 資 料 會 被 透 露 或 轉 交 與 就 處 理 有 關 前 述 用 途 的 相 關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關 。

  4.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局 就 處 理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訊 的 政 策 , 請 參 閱 本 局 的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 如 果 你 對 本 局 的 私 隱 政 策 及 實 務 方 面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向 本 局 提 出 。 ( 電 子 郵 址 為 : " hab1@hab.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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